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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高新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1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7〕9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法治、互通、透明、惠民,再造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和群众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为全面振兴钢都、全面建成高质量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推进集约化建设,统筹现有政府服务资源,构建政务服务网络平台,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多方利用。

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出发点,围绕社会公众办事诉求和企业办事需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推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实现整体推进,构建跨层级、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

坚持开放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渠道,促进政务服务信息的公开和开放,扩大政府服务惠及范围,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和智能化,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

政务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提供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提供的水、电、气、公共交通、通讯、网络传媒等社会公共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政务服务范畴。

“互联网+政务服务”即搭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2017年底前,初步建成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

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市、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

二、全面梳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一)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和补充完善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2017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列明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主体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要区分线上线下办理,线下办理的要注明未上线原因,已上线的要注明上线入口,拟上线的要注明计划上线时间。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按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范,做到在全市范围内“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编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即时更新。(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二)规范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工作,列明办理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做到同一服务事项,同一要素标准。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局、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三)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高新区门户网站和行政服务大厅要在2017年11月底前,集中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牵头单位:办公室、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各有关单位,配合单位:信息中心)

三、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一)加强政府网站集群建设。高新区网站是全区政务服务的总门户。要坚持走集约化道路,筹建网站集群数据中心,整合现有各部门网站,积极配合市政府网站集群建设,推动政务网站集群建设,接入全市统一服务入口,便于满足企业和社会公众各类需求,实现一号通行,一网办理,一站服务。(牵头单位:办公室、科技经济发展局、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二)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配合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设高新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2018年5月底前上线试运行。依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在线预约、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2019年11月底前,实现75%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0年11月底前,实现全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并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三)加快政务服务业务系统整合。积极利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高新区业务系统,并于2020年9月底前整合至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统一身份认证,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避免重复分散建设。(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四)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做到线上线下服务标准一致、无缝衔接、合一通办。完善配套设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能全部进驻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加强对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务服务阳光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五)推动基层服务网点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点要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资源,贴近需求做好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服务,不断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覆盖面。(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六)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合市政府2017年5月底前,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加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2018年8月底前,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采购办、经发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七)优化网上服务流程。优化简化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建立网上预审机制,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八)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以及在线支付等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平台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有线电视等延伸。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体系,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流程动态监督。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不断研究改进服务。(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九)推进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建设。配合市政府,2018年12月底前加入市政府办公厅协同办公系统,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内部共享,办公业务在线协同办理。(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办公电话:5591093 投诉电话:5591111 传真号码:5591085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邮政编码:114007

电子邮箱:asxzspj@163.com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2 行政许可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 行政许可 广告发布登记
4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5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6 行政许可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7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8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9 行政许可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10 行政许可 燃气项目审批
11 行政许可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12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3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4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15 行政许可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16 行政许可 采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
17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18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9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0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2 行政许可 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23 行政许可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24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25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26 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27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28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29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30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31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32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33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34 行政许可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35 行政许可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36 行政许可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3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8 行政许可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39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40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1 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
4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43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4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45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6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47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8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
49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50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51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52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53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54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55 行政许可 车辆运营证核发
56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57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58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59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60 行政许可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1 行政许可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2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63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64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65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66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67 行政许可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68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69 行政许可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0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1 行政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72 行政许可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73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4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75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76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77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8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79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80 行政许可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81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82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83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84 行政许可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85 行政许可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权限内)
86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8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88 行政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89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90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91 行政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92 行政许可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93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94 行政许可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95 行政许可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96 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97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98 行政许可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99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00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01 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许可
102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103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104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105 行政许可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106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107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108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109 行政许可 执业药师注册
110 行政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111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12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13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114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15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116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117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118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119 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审查
120 行政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21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22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123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24 行政许可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25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126 行政许可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127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28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129 行政许可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130 行政许可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131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32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
133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134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
135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136 行政征收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征收
137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的设立
138 行政确认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139 行政确认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40 行政确认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
141 行政确认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142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143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事项初审
144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初审
145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146 其他权力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47 其他权力 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148 其他权力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49 其他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50 其他权力 供热热源审查
151 其他权力 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
152 其他权力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审批
153 其他权力 出具建设工程验线、验槽合格手续
154 其他权力 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155 其他权力 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核准
156 其他权力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157 其他权力 城市排水设施占压、报废、穿越(加固)、排水管道接设审批
158 其他权力 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档案验收
159 其他权力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60 其他权力 房屋安全鉴定审批
161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162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163 其他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164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165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66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167 其他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168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169 其他权力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业务备案
170 其他权力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审批
171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172 其他权力 中省直单位及市直企业住房货币化审批
173 其他权力 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
174 其他权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175 其他权力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
176 其他权力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
177 其他权力 鞍山市地方海事审批事项
178 其他权力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站点审批
179 其他权力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资质审核
180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181 其他权力 地方铁路线路备案管理
182 其他权力 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183 其他权力 客运车辆审验
184 其他权力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交设施的审批
185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备案
186 其他权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187 其他权力 成立体育类社团(市级)的审查
188 其他权力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189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190 其他权力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191 其他权力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毒性药品批准
192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193 其他权力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194 其他权力 保健食品备案
195 其他权力 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验收
196 其他权力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97 其他权力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198 其他权力 销毁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199 其他权力 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200 其他权力 企业档案查询

机构: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12-2211811;传真号码:2230509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1号;

机构:鞍山市税务局

电话:0412-6680999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50号

机构: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电话:0412-5591098 传真:0412-5591085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 邮政编码:114000

机构: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412-5591088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

机构:鞍山嘉讯科技专利事务所 认证机构

电话:13998051615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6-290号

机构:鞍山四海运通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5841241067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6号-284

机构:安徽省马鞍山市金锐税务师事务 认证机构

电话:0555-8358298/0555-8358198 ,18255552233/15156706135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雨路5号建设大厦三层

全部问题
  • 李四

    鞍山市公司注销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20

      鞍山市公司注销登记由鞍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2-5591197; 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经济类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鞍山市政务服务网 监督投诉渠道: 0412-5591111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李四

    鞍山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20

      鞍山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由鞍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412-5591268、市政务服务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社会类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2-5591041;0412-5591256。 咨询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科咨询窗口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412-5591111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除外);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住所;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9、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李四

    鞍山市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认定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2-20

      鞍山市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认定由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71号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3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2-559110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2-5533236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三)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 李四

    如题,鞍山政务服务网无法注册,验证码收不到信息。有关业务无法办理 该怎么处理?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3-27

      您好:关于您咨询鞍山政务服务网无法注册,验证码收不到信息,有关业务无法办理等相关情况,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网络平台处负责人对鞍山政务服务网数据进行维护,该网现已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详细咨询电话请拨打:18640439530。

  • 李四

    如题,请问办理医疗器械二类经营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 是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吗? 是现场办理还是网上办理? 一般提交材料后多久下证?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3-27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需要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申请材料: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需登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https://ylqxxkba.nmpa.gov.cn网上申请后自行打印)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可网上核验)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授权委托书。 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应上传原件。 条件要求:企业性质应为企业或公司,个体户不可以;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办理部门: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医药器械审批科 办理地点:申请人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后,携带纸质材料到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接件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 咨询电话:0412-5591038 查询网址:鞍山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gov.cn;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ylqxxkba.nm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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