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认定由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71号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3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2-559110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2-5533236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三)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