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咨询电话 0537-2362201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995
办理地点: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服务A18、A19窗口(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使内容: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需在济宁市审批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至2万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至4万立方米之间的。 需在县级审批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内、地表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内的由县级审批部门办理。 可按照水利审批市县同权办理。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