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五级联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一、加强平台建设,同步提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水平
一是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发建设陕西省政务服务网,作为全省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统一入口。省政务服务网与全省人口库、法人库数据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了数据对接,连通了省级各部门现有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受理办理系统和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目前,省级379项行政许可项目可在线办理163项,占43%。建设了“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统一发布平台”,统一储存发布全省52个省级部门、11个市(区)和107个县(市、区)政府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成为开展网上服务的基础数据库。
二是启动省政务大厅改造升级工程,将省政务大厅改建为省政务服务中心,成为全省实体政务服务体系的龙头。新的中心建成后将采用综合窗口服务模式,以政务服务通用审批系统作为连通实体中心和网上平台的桥梁。目前,已经在榆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试点部署了通用审批系统,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事项均可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申报、预审和办理,所有材料数据均通过专网传输,对事项办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反馈,既避免了群众多跑路,也避免了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心与部门间来回奔波,在便民、利民的同时,降低了行政成本。
三是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陕西省正在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标准规范,为建立全省五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做好准备。前期已在铜川、榆林等市进行了试点。铜川市按照“服务环境统一、运行模式统一、管理规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察规则统一”的原则,建立起1个市级中心,4个区县中心、41个乡镇(街道办)和616个村(社区)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站。
二、推进数据共享,推动各级各部门间业务协同
一是加大试点工作力度,整合部门数据资源。选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咸阳市从不同角度开展数据共享共用试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建设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数据仓库、统计分析平台及相关标准和工作机制,将系统内数据进行有机整合,实现了企业、项目、人员、信用之间的动态关联,最大程度消除了系统内材料重复报送的现象。省地税局研发了数据管税平台,包括“一个平台、两级资源库、九个应用系统”,实现了数据资源互联共享、风险精准识别应对和全方位全天候网上办税等功能。咸阳市以实施信息惠民工程为抓手,重点打造“智慧城市”,实现群众办事“一站通”、便民服务“一号通”、公共服务“一卡通”、和谐社区“一格通”、掌上资讯“一点通”和无线城市“一网通”,已经整合31个部门和企事业单位127项业务数据,结构化数据总容量达316TB,初步具备了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能力和大数据监测、预警、风险分析能力。
二是依托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实现上接国家、下达各市县、横联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立体化联通,工商、质监、地税、国税、法院、人社、统计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相继实现专线连接和实时信息交换,收录各类信用记录2000余万条。全省“五证合一、一证一码”信息交换共享、部门间协同监管信息告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违法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工作均已依托信用平台开展。目前,正在扩能升级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将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业监管、知识产权、统计、纳税、教育、婚姻、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纳入。
三是以数据交换共享为基础,加快实现网上业务协同应用。按照“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要求,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实现省市县三级“一站受理、一网审批、一项一码”,三级496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相关审批单位2176家(其中省级部门14家),审批工作人员8338人全部基于平台开展项目审批。审批方式由“串联”变为“并联”,时间较以前平均缩短一半以上,政府部门之间的初审、协办、会商等工作实现电子化,有效规范精简审批流程。
三、加快省级统筹,全面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一方面是明晰全省服务体系架构。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由线上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和线下的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构成,以线上为主导,以线下为辅助,通过数据交换共享,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五级联动政务服务体系。线下服务依托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站点,建成上下联动的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体系。线上服务以省政务服务网为总门户,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支撑,实现线上线下的深度融合。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省上统一建设,分级部署使用,分级负责管理。原则上,各市不再重复建设互联网服务平台,重点整合本地区现有业务办理系统和网上服务资源,实现互联网服务平台与市级部门和县级以下各级政府的数据对接。省级各部门应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已建业务办理系统数据接口,实现无缝对接。实体服务中心与政务服务网共用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业务办理系统,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线下入口,重点做好现场服务、材料核验、结果反馈和形象展示。
另一方面是夯实服务上网基础支撑。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严格规范事项名称、办理条件、办理层级、办理时限、办事流程,逐项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逐步做到全省“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启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制定工作,作为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和依据,逐步建立完善政务服务数据互认开放机制,为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奠定基础。启动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全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设计建设工作,逐步实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识别代码,基础证照信息的多元采集,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电子证照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
陕西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虽有一些进展,但与先进兄弟省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陕西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入学习研究,扎实推动工作,用三年时间,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横到边、纵到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五级联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政府服务更聪明,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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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西安市执业药师注销注册咨询电话是多少?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一楼市场准入综合服务区综合咨询、跨省通办29号窗口 电话咨询:029-86785416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029-86785232 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受理条件: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6.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
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什么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阅。 (一)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载入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年报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时条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对企业来说信息公示有什么具体规定?
《条例》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1月1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和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二、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作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哪些信息需企业必须在网上公示?什么时候公示?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改选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017年度企业年报补报注意事项?
由于2013年度是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第一年,我省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先试先行。2014年10月1日后,我省企业年报公示系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进行升级处理,所以,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申报了2013年度年报的企业,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年报之前,须先在年报系统中完善补充2013年度年报缺项内容之后,再申报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