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记载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阅。
(一)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载入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