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1月1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和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二、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作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