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告知书
一、适用对象
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属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不含)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一)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其母亲年龄未满四十九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1、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3、2016年1月1日以前重组家庭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重组家庭后未再生育子女的。
(二)2016年1月1日(不含)前依法领取了《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光荣证》损毁、丢失的且子女数未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补办。
二、申请形式
1、窗口申请。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现场办理;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口的,可到我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三、证件证材
(一)新办证:
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原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从附件打印,填写完整盖章)、夫妻小二寸合照四张;属于收养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再婚家庭提供再婚一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二)丢失后补办证:
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从附件打印,填写完整盖章)、夫妻小二寸合照四张;原办理《光荣证》时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保险的相关材料,或者单位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或者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