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各区(县)报名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不得将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条件。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原则上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区(县)招生。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顺序是:本区民办学校录取、市属民办学校录取、跨区民办学校录取。由民办学校所属区教育局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完成本区(县)民办学校的录取工作。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对报名学生全部予以录取。
(四)凡是被前一志愿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与后续志愿学校的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参加所在区(县)公办学校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