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生育登记表。夫妻现场或网上如实填报《生育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办理生育登记。受理地核对登记填报信息及相关资料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直接登记。生育登记资料齐全,填报的基本信息、婚育信息与全员人口信息一致,并经受理地或协审地(包括夫妻双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核对信息无误、且符合登记要求的,直接进行登记。
2.核实信息后登记。登记对象填报的基本信息、婚育信息与全员人口信息不一致,由受理地核实后进行登记。受理地为户籍地的,由受理地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核实登记对象信息并更新全员人口信息;受理地为非户籍地的,由受理地发送协查信息函至协审地核实,并由男方户籍地更新全员人口信息;受理地和协审地均对登记对象填报信息不予认可的,则需提示登记对象带相关证件原件至户籍地新建或修改全员人口信息;户籍不在我省,可实行承诺办理,并由受理地按照要求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相关信息核实工作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告知登记对象。
(三)领取登记回执。完成生育登记后,应领取生育登记回执。在现场办理的,原则上即时领取纸质《湖南省生育登记回执》(附件2)。通过网页和微信公众号办理的,经受理地登记确认且状态为“已登记办结”后,可直接下载《湖南省生育登记回执》电子回执。
开展生育登记服务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生育登记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经核实,登记对象有提供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承诺婚育事项与事实不符等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书面(含短信、网络信息)告知登记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