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情形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个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3、注销证明材料(原件);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 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申请仲裁、且未申请政府调处的证明材料,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期限
即申请即办结
六、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