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很遗憾,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不过房产租赁的房产税是地方税,减免权在地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