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自愿备案,备案的高企中介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系统关于高企申报材料编制的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未备案的原则上不得在我市进行服务。
2.市科技局将适时组织备案的中介机构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并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发布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介机构名单,该名单每年更新发布一次,主要更新依据为中介机构人员受训考核结果、服务的企业数及通过率、是否有违规及不法行为等;对相关中介机构在诚信、服务等方面发生的负面情况,采取及时公布。
3.请拟申请备案的高企中介服务机构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备案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科,上报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