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由大庆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59-6158163,
监督投诉 0459-467177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办理渠道: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办理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政西街2号大庆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117、118号综合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