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由河北省司法厅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311-66635347,
监督投诉电话:0311-66037603;
办理时间: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二楼社会事务区主楼二楼社会事务区 综合受理窗口;
审批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依据文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1995-09-01;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据文号: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1995-09-01;
3:法律法规名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依据文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199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