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开区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部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1甲5号(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1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咨询方式:024-25373108。
监督投诉渠道:024-25375480。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