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 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10号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业务大厅1号-5号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1:00-5:00,周五下午1:0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大厅窗口、咨询电话024-43620910、热线电话12329.
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大厅窗口;监督投诉电话024-43620900;信件邮寄: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10号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部。
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