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沈阳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A区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4-83963975
监督投诉渠道:024-24011194
申请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规章】《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63号总局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