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8-8527217
监督投诉电话:0478-8527219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6层工伤保险科6011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7路、12路、16路
受理条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373号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 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 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