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7-8582020
监督投诉电话: 12345
办理地点及时间: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主楼2楼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受理条件: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三: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第22项:文化部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