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许可由锡林郭勒盟司法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0479-8110630
监督投诉电话:0479-8267111
办理地点: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225号锡盟司法局三楼律师工作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ニ)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規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用销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