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转化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的3倍;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投资企业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
(五)子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
其他要求详见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