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财政部申请设立子基金。
投资企业是指愿意且有能力出资参与设立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寻找投资机会和谈判投资条款,或代表创投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
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三)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四)发起设立子基金时,申请者须提供所有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增资设立子基金时,申请者须提供全体合伙人关于同意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入股(入伙)的确认函,及与转化基金同期入股(入伙)的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