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在今年10月1日施行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与上述行政法规保持有效衔接,《信用暂行办法》建立了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制度,并建立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一)规定了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是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是AEO互认信息;
四是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是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二)规定了海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范围和时限。
《信用暂行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是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是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三)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公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提交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海关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