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明确了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期限、公示途径、法律责任等,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并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为了既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需求,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条例》明确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等信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