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7.《指定(委托)书》;
8.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或由税务部门出具未涉及纳税义务的证明;
9.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