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专利的名称变更,《专利审查指南》第一章第6.7节的规定如下:“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 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 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地方知识产权局无此职能和权限。专利的名称变更具体事宜,您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咨询,咨询电话:法律手续审查一处010-62088119 ;也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在首页“服务”栏中点击“咨询服务”查询。
至于商标、著作权,目前分别由工商、版权部门管理。商标、著作权相关事宜,您可向相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