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合伙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