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