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