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部门
各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
二、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居民身份证的办理登记、制发管理工作。
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制发程序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填写《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机关;
(三)由县、(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签发,再传送至地级库,由地、市公安机关审核后,传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制证中心;
(四)制证中心根据传送信息制作证件,在回送给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
(五)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核对检验后,将证件发给申领公民。按立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公民填写《申领身份证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20元工本费,(丢失补领收取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藏价费[2004]25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