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20日起,南宁市工商局调整下放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至所辖各县(城区)工商质监局、工商分局。今后,南宁市企业申请直冠“广西”企业名称,可就近在各县、城区、开发区直接办理。
据介绍,以前,南宁市企业申请直冠“广西”企业名称必须要到南宁市工商局审批分局,既给企业带来许多麻烦,也增加了企业成本。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全市市场主体持续高速增长,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从6月20日起,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核准仍在南宁市工商局办理外,企业直冠“广西”名称的预先及变更核准登记受理权、核准权,按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各县(城区)工商质监局、开发区工商分局、专业市场分局。
同时,从6月20日起,南宁市工商局授权各县工商质监局工商登记注册企业直冠“南宁”名称的预先及变更核准登记受理权、核准权。今后,南宁各县企业直冠“南宁”企业名称可就近在各县直接办理,极大方便了企业办事。
据介绍,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工商局《直冠“广西”的企业名称及“广西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条件》等相关规定,南宁市各类企业可申请直冠“广西”企业名称。
直冠“广西”企业名称及“广西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直冠“广西”企业名称
●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
●从事科研、咨询服务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需在备注中注明“该企业经营范围仅限于科研、咨询服务行业”)。
●在区内各少数民族自治县和百色、河池、崇左、来宾市(含辖县)以及南宁、柳州辖县(不包括市区)设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直冠“广西”名称。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企业;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持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企业;产品属高科技的企业以及国有科研机构,申请直冠“广西”名称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2、申请使用“广西分公司”名称条件
●国家工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核准设立登记的公司在广西设立分公司的,可直接挂“广西分公司”名称。
●区外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使用“广西分公司”的,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分公司的上级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2)在广西境内已设立3家分公司。
3、直冠“广西”企业集团名称核准条件
●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出资比例超过50%)或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
●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出资比例超过50%)或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至少1个但不足3个子公司的,可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补足子公司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