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基金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设立基金会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准予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发给《基金会筹备通知书》,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筹备组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设立基金会后,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机关派人参加会议并宣读批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基金会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下达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会,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