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房可以作为理发店的经营场所,但是不适用住所申报。
二、申请人拟设立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如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先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商事主体(住改商除外),办理登记注册时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5.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应预约到经营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来电人可直接到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及办事指南。
四、温馨提示:目前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采取“全预约”受理形式,请申请人提前通过微信“南海政务通”或拨打电话81812345进行预约后,按照约定时间前去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五、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相关规定,无照经营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