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時限:正在出入境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可根據個人需要,於辦公時間內到本警司處申請簽發載述其存檔紀錄之《聲明書》。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方式
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辦理。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經鑑證之委託書;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必須出示文件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必須遞交文件
申請書;
【註:(1)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2) 申請書中須載明:A.申請人之身份資料;B.擬證明之事實;C.證明書 / 聲明書之用途。】
申請人之有效證件影印本。
表格下載:聲明書 / 申請書(SM/DM M-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