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单位纳税人及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发生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宜。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6.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1.必须报送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条件报送资料:
(1)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税控设备。
(4)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纳税人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7)非居民企业还应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居民企业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即时办结。
不收费。
咨询035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