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会用多长时间批准?3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公布的《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就这些问题给出了答案。
根据我省实际,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 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2. 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宜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并说明情况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链 接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因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无法开具“清税证明”的,可由税务部门查询税务信息系统后出具相关情况证明,工商部门可据此受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