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住房公积业务办事指南

清远市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住房公积业务办事指南

6082023-09-03 15:52  95商服网

清远市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住房公积业务办事指南

 

 本指南所称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约定提取”)是指在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相关规定情况下,住房按揭贷款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按其选定的约定划转模式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其本人银行账户的业务。
    
一、约定提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开通约定提取业务:

   (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在我市以下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并已正常还款一个月及以上,且未全部结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招商银行、清远农商行及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

   (三)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从上述银行查询其名下需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房屋的商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房屋贷款基本信息、房屋贷款明细信息等),用于计算约定提取额度(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交由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完成授权事项中的跟进、调取等事宜)。

   (四)申请人配偶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且为房屋共同提取人的,夫妻双方需同时申请开通。

二、约定提取规则

   (一)约定划转模式

约定提取有自动划转、手动划转两种提取模式,申请人可按需选择,公积金中心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提取模式划转住房公积金到其预留的银行账户。

1.自动划转,申请人为房屋开通约定提取后,公积金中心从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起,以每6个月为一个划转周期,在每个划转周期末月的次月20日划转一次。

1)首次划转:

房屋为首次申请按揭购房提取的或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申请开通约定提取当月满12个月及以上的,申请人需先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柜台办理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后,再开通约定提取业务;

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开通约定提取当月满6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在开通约定提取的次月20日自动划转一次;

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开通约定提取当月未满6个月的,在6个月的次月20日自动划转一次

   2)非首次划转: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后,以每6个月为一个划转周期,每个划转周期末月的次月20日自动划转一次。

2.手动划转,申请人为房屋开通约定提取后,与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每间隔6个月或以上的,申请人可手动划转一次(由申请人登录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个人账户或网厅个人版进行划转操作)。

   1)首次划转:

房屋为首次申请按揭购房提取的或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申请开通约定提取当月满12个月及以上的,申请人需先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柜台办理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后,再开通约定提取业务;

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开通约定提取当月满6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在开通约定提取的次月开始,申请人可手动划转一次;

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开通约定提取当月未满6个月的,在6个月的次月开始,申请人可手动划转一次。

2)非首次划转: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后,每间隔6个月或以上的,申请人可手动划转一次。

(二)约定划转额度

每期约定提取划转金额不超过开通约定提取房屋当期已偿还的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本息之和(以下简称“还贷额”),即:首次划转:不超过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至划转前一个月的还贷额;非首次划转:不超过上次划转当月至本次划转前一个月的还贷额。具体按以下方式核定:

1.当期还贷额小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余额时,划转额度为申请人当期的实际还贷额。

2.当期还贷额大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余额时,划转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实际可提取额,当期还贷额与当期划转额的差额不累计到下次划转。

3.划转提取账户顺序依次为: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配偶公积金账户。当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当期还贷额时,只从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当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期还贷额时,差额部分从主借款人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双方划转的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当期还贷额。选择手动划转模式的,任一方进行手动划转后即可自动完成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划转操作。

三、约定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一)开通约定提取

申请人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授权及开通约定提取业务(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且为房屋共同提取人的,由申请人同时办理开通手续)。

1.房屋为首次申请按揭购房提取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按揭购房约定提取开通申请表》1份;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为配偶开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③按揭购买自住住房首次提取相关申请材料(详见《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2.房屋为非首次申请按揭购房提取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申请开通约定提取当月不足12个月的

  ①《按揭购房约定提取开通申请表》1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为配偶开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2)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当月至申请开通约定提取当月满12个月及以上的

《按揭购房约定提取开通申请表》1份;

  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同时为配偶开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③最近3个月还贷流水(银行卡或存折流水未能明确反映房贷偿还情况的或该房屋最近一次按揭购房提取记录在2016年以前的,需提供最近1年的还贷对账单)。

   (二)变更约定提取信息

在约定提取存续期间,需变更提取模式(自动模式、手动模式)转入银行账户、终止约定提取以及变更(含新增、取消、更换)共同提取人的,申请人应在当期划转前办理约定提取变更业务。其中,在划转周期内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含新增、取消、更换)共同提取人的,申请人应在当期划转完成后办理约定提取变更业务。

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现场办理,其中,申请办理变更提取模式(自动模式、手动模式)的,申请人可登录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个人账户或网厅个人版自助办理。

1.《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信息变更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变更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新增共同提取人的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取消共同提取人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更换共同提取人的,需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通一套或多套房屋的约定提取业务。约定提取终止前,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在公积金管理机构柜台办理该房屋的按揭购房提取和销户提取业务。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积金中心将暂停或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1.暂停约定提取情形:申请人存在骗提骗贷行为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

  2.终止约定提取情形:约定提取房屋按揭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申请人或公积金中心提出终止的。

(三)取消房屋共同提取人后,被取消人该房屋的约定提取业务同时终止,因缴存人未及时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变更手续,而造成违背其意愿的约定提取发生的,由缴存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约定提取额度计算时间截止至贷款结清当月,当贷款本息结清,当期划转完成后,该房屋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信息的查询授权及约定提取自行终止。

(五)选择自动划转模式的,若当期划转日为节假日的,划转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因故未能成功划转的,公积金中心将在划款障碍排解后重新划转。

   (六)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婚姻状况致使发生骗提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七)本指南自2019年7月26日开始执行。由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相关条款遇政策调整相应调整,公积金中心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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