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分工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分工方案

12252018-01-25 13:12  95商服网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深入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制定本方案。

、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广泛开展诚信宣传。

1、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深入挖掘沂蒙精神、儒家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基因,推行公民诚信守则。(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负责)

2、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全国法制宣传日、信用记录关爱日、厚道鲁商等主题活动中,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诚信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工商局法制,人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大力宣传推介诚信典型、诚信事迹以及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和警示教育。(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培训

4、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5、以公务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为重点,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培训。(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组织编写《山东省信用知识读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白皮书》,普及信用知识,提升公民信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济南分行负责)

7、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或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

、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落实信用代码和个人实名登记制度。

8、落实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全面开展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负责)

9、推动在政务服务、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人事考试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个人身份信息实时核查服务,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省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

10、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工程建设、道路运输、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文化市场、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水电煤气电信为重点领域,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为重点人群,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采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团省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责任单位:人行济南分行负责)

、完善个人信息安全、权益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归集、查询、使用、审查等活动,建立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人行济南分行负责)

(二)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13、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严厉查处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责任单位: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

1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负责)

、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15、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组织归集共享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6、依托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推动建立跨地市、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7、支持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济南分行负责)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18、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9、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依法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济南分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

20、出台守信激励政策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医疗、就业创业、文化生活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或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1、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补助申请、税收减免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2、依法依规对以下四类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采取联合行政性惩戒措施:一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违法、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二是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合同欺诈、公益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三是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判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3、依法依规披露、曝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完善对个人失信行为的举报机制。(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4、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诚信档案,并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严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限制任职、限制发起、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负责)

25、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济南分负责)

、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6、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部署实施本地和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

2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个人诚信建设地方相关法规或政府规章。(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8、围绕个人信息安全、个人权益保护、实施信用奖惩等,制定工作规范,修订相关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9、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各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相关标签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