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纳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人可以选择两种方法缴纳增值税:
①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作价)÷(1+5%)×5%(征收率)
②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征收率)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两种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③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作价)÷(1+5%)×5%(预征率)
纳税人应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④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征率)
纳税人应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①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作价)÷(1+5%)×5%(预征率)
纳税人应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②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预征率)
纳税人应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除外)转让其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纳
(1)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作价)÷(1+5%)×5%(征收率)
(2)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征收率)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1)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
应纳税额=全额(不含税)×5%(征收率)
(2)转让2年以上(含2年)的:
①普通住房——免税;
②非普通住房:
北上广深地区——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其他地区:免税。
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提示2】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作价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