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办理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时间(不含申请单位工作准备、整改等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其不计入时限。
三、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现场、电话(010-82261751)、传真(010-82261751)、信函。
五、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一层办事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2261762(锅炉、压力容器),010-82261763(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设计、安全附件),010-82260381(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车、起重机械)、010-82261672(压力管道安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七、申请条件
1、申请条件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详见:http://www.samr.gov.cn/tzsbj/dtzb/gzdt/201906/p020190613405710355794.pdf。
2、申请条件内容如下: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①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②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③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④技术资料,包括涉及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⑤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分别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B至附件L。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可在系统内提交)
3、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在系统提交)
4、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5、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扫描件1份原许可证
九、办理流程
十、常见问题
1、企业到哪里申请办理总局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企业登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上办事大厅网页,选择相关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http://sepsclient.cnse.samr.gov.cn/)
2、企业如何查询许可证办理进度。
企业登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上办事大厅网页,选择相关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查询。(http://sepsclient.cnse.samr.gov.cn/)
3、企业如何查询总局许可的获证企业信息。
企业登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网站查询。(http://www.selo.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