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注销程序,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探索通过简化注销程序,降低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和所需提供登记材料,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1.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范围。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登记的成立时间未满半年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本方案所称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过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2.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范围。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有股权出质、法院冻结等相关提示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涉及案件处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或其他国家机关办理之中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他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
(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在简易注销登记模式下,将清算组成员备案与注销登记合并办理,即申请人无需先行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而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将清算组成员情况载明在注销决议或决定上。
1.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登记或简易注销登记。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成都信用网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公告期限届满且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3.在公告期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简易注销登记。该企业再次申请注销登记应按一般程序办理。
4.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应处理。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因债务等问题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申请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署的解散企业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说明解散事由、清算组成立时间、成员情况及公告日期等;
3.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署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及公众对企业注销公告情况无异议的承诺书;
4.简易注销公告报纸报样或网上公告截图;
6.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其他法定材料。营业执照遗失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报样。
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等材料。企业对提交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
四、工作要求
(一)工商部门要与法院、检察院、税务、质监、人社、经发等部门加强联系,畅通联络沟通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商部门要不断优化服务,确保简易注销登记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开设简易注销登记“绿色通道”,以优质高效服务推进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三)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文件精神,工商部门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