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工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
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结合实际,制定如下企业简易注销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现市场准入、退出的良性循环。通过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让有市场退出需求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提高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场退出成本,优化社会资源利用效能,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二、改革依据
(一)《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工商办字〔2017〕17号)。
三、工作目标
从3月1日起,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责任人:聂光文、吴伯谦、黄莉;完成时间:2017年3月1日)
三、改革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注重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切实强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以及经费等保障。
(三)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完善内部制度、办事指南等规范流程。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软件操作,准确把握适用对象,防止企业恶意利用、逃避债务等行为。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