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基金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
五、决定机构
民政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申请材料目录
(1)《注销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书及财务报表;
(4)清算债权债务公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九、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
十、办理流程
(1)成立清算组:基金会履行完内部表决程序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如基金会不及时组成清算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形成清算报告书并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账务账册。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或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处理。
(2)审计前网上填报:基金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申请注销清算审计。
(3)审计前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
(4)开展清算审计:预审通过的,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算审计。基金会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会计师事务所会向基金会寄送审计报告,并将电子版审计报告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
(5)审计后网上填报:基金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在网上办事大厅填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如清算报告书需要根据审计意见修改的,应上传修改后的清算报告书。
(6)审计后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的,方可打印。基金会应及时打印,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后,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6)受理、审查和决定:基金会须提交下列材料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申请注销登记:1.网上申请材料原件一份;2.无法召开相关会议的公告一份(已召开的无须提交);3.债权债务公告一份(提交报纸原件);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民政部现场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民政部发给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基金会应及时交回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告知基金会不准予的理由。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准予注销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10-58123114-1,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10-58124080
十九、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6号楼一层(南门右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010-58123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