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河池市商务局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1.核对原件材料;2.领取决定文件或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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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土地使用证》或有关合法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由船籍所在地海事或渔监、内河港监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原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相关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检验证书》相关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海上加油船须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年审合格证复印件(须盖与原件相符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消防、生态环境、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气象、海事、港务、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审查13个工作日,决定7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送达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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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送达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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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78-2285160(局科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778-2305663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政电[2020]27号)一、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至市人民政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加油站规划确认、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及注(撤)销事项的审批;确定市、县两级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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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政电[2020]27号)一、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至市人民政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加油站规划确认、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及注(撤)销事项的审批;确定市、县两级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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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审查方式:现场核查。标准如下:(一)各市商务局(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1.加油站建设情况:包括加油站整体现状、建筑物基础设施、油罐、加油机等设施,加油站建设地址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等情况。2.加油站验收材料核查:加油站提供的有关部门验收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是否一致3.加油站管理体制:管理体制包括加油站技术人员配置、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制等; (二)各市商务局(委)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含参加核查人员情况、核查结果等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河池市政府服务中心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 |
0778-2305665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19-21号 |
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乘坐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站下,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
扩展信息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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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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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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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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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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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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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附件第18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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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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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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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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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桂政电[202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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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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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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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06-01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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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一、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至市人民政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加油站规划确认、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及注(撤)销事项的审批;确定市、县两级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加油站、加油船现状分布示意图((非城区的及加油船,提供建设地点10公里内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规划点现状分布。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1.8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规划点现状分布,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说明,加盖市商务局(委)盖章)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加油站、加油船现状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市商务局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气象局、市场监管局、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材料部门现场验收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原件和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登记》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土地使用证》或有关合法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任职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其他 |
2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加油机、加油罐合格证 |
其他 |
2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商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高速公路业主证明材料、与业主签订的租赁、转让或其他经营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由船籍所在地海事或渔监、内河港监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船舶国籍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相关船舶所有权证明复印件(须盖与原件相符章)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船舶检验证书》相关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海上加油船须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年审合格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无 |
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检测报告 |
其他 |
2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受理条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提到关于私人开加油站不需要先审批是什么意思?请帮助详细解释。
解答:根据《2014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和“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工商登记审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即对上述项目的工商登记程序进行调整,由必须先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调整为可以先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程序本身仍按原办法和流程执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业务。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有一个加油站,由于所在城市道路重新规划,原来的门牌号发生变化,其他都不变,请问如何办理?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按您所述情况应属于加油站地址变更,年检合格、正常在营加油站,均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备齐资料向所在地市商务局(委)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经营地址手续。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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