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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河池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河池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池市商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河池市商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商务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定河池市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措施;参与拟订河池市对外开放、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三)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下达我市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承担河池市外贸进出口备案登记审核职责。
(四)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池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六)贯彻执行国家对东盟经贸合作政策,拟定组织实施河池市对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战略和政策;牵头负责我市参与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等次区域经贸合作;负责我市与东盟国家有关机构间建立经贸合作机制。
(七)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指导县(区)利用外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照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河池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初审;贯彻自治区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管理国际无偿援助有关事务;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港澳台及日韩的经贸合作政策、经贸发展规划;负责河池市与港澳台地区及日韩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负责推进河池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及会展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拟订河池市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十二)负责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职责。
(十三)负责全市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四)负责组织河池市商务出访考察活动,承办与商务业务相关的外事接待。
(十五)承担组织实施河池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十六)组织实施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
(十七)根据自治区和河池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开放合作、陆海新通道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
(十八)指导市属商务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河池市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管理、安全保密、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对外宣传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扶贫和卫生健康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二层机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商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各项内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及各项业务专项经费等。办理河池市商务组团出国(境)和邀请外商来访审批事项。负责指导机关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市场秩序科)。研究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全市商务经济发展变化趋势,围绕对外开放、区域和次区域合作、内贸流通等商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编制全市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实施;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商务工作安排建议;承担商务综合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综合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及领导重要讲话等;组织实施重点课题调研;统筹协调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开放合作、陆海新通道建设等工作。推进全市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信用销售和信用服务业发展,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开展执法检查和重大案件督办;推动各类无店铺销售规范发展,负责直销管理;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和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推动追溯体系建设,按职责分工管理药品流通并牵头综合工作。
(三)市场体系建设科。指导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组织起草市场体系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拟订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引导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规范大型商业项目和商业集聚区发展,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
(四)流通业发展科。贯彻国家推动流通业发展政策,组织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促进流通技术应用和现代化发展;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管理工作;推进商贸中小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推动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第三方物流、物流加工、供应链管理等新兴业态发展;促进绿色流通业发展,推动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按有关规定对拍卖、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及会展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
(五)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牵头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和内贸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折商品价格信息和行业发展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负责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规范石油成品油流通,按照有关规定对石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菜篮子”商品市场供应和协调管理有关工作。
(六)外贸外资管理科。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拟订河池市对外贸易(含加工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重要工业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技术贸易、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的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进出口商品许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办理加工贸易批准证;负责河池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技术贸易管理工作,承担河池市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以及服务贸易促进贸易工作;负责河池市外贸进出口备案登记审核工作。组织、管理和指导河池市企业参加境内外涉外商品交易会,指导和服务河池市企业与世界各国、地区开展贸易事务;协调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监测、分析河池市对外贸易运行状况,研究外贸运行和结构调整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建议;对外贸易进出口的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指导、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商务领域发展趋势,围绕对外开放、区域和次区域合作、外贸流通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负责编制河池市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和维护产业安全的相关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我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政策、法规;宏观指导和管理、协调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统计、分析及跟踪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及监督管理;促进全市服务外包发展,牵头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河池市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和对外援助的管理以及拟订业务管理办法;承担我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和推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加紧密经贸关系并组织实施;协助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拓展对台经贸合作;对港澳台日韩相关部门、商协会、企业到河池和河池企业到港澳台日韩开展各类投资贸易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河池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 13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科级领导职数 8 名。
第六条 河池市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78-230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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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受理条件: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填报信息备案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请选择相应备案登记机关后实施备案登记操作。把相关材料提交到部门窗口即可办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令)第二章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