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河池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1、网上查询 http://hc.zwfw.gxzf.gov.cn/gxzwfw/bmft/bmftList.do?deptCode=11451200MB18636762&webId=21 2、电话查询 0778-2305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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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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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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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8个工作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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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78-2305169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电话:0778-2305663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作出在河池市主城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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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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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1.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1)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①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②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③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④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①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②“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③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2号窗口 |
0778-2305169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2号窗口 |
在金城江区内乘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公交站下车,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1样本2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改革方式 |
实行告知承诺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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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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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证照分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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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送达付费方式 |
暂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服务主题 |
暂无 |
服务主题 |
暂无 |
服务主题 |
资质认证 |
服务主题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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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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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10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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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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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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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专用车辆证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地(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材料或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受理条件
1、(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是否有要求?
解答:答:运输生活垃圾应当使用专业运输车型,密闭运输,并符合相关规定。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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