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实施主体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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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8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9-86138519 | 监督电话 | 029-1231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广告审查表》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3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21号修订)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