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海南 > 东方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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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方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23号)和《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东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东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三条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执行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三)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和建设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承担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关申请、创建、保护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十二)主管全市盐业工作。管理食盐专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管理制度。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计量管理工作。落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研究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体系。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十五)负责全市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执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检验、鉴定、认定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移送后按规定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移送部门。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依法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2. 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 与八所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八所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八所海关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八所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八所海关通报,由八所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经运行后再进一步厘清。
(十八)派出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和年报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四)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六)受上级机关的委托,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个体、企业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
(七)负责查处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个体、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上级机关依法查处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
(八)受理消费者对辖区内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九)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上级机关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九)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 本规定由中共东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东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
东方市东方大道南76号(主办公区)
东方市永安东路38号(第二办公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25580553
(一)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本局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电文处理、综合信息、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等综合性事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对外接待及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协调器材装备等固定资产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本局信访、财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协调市场监管方面重大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单位基建工作;负责系统内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和对外发布信息工作;负责市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政工室。负责全局人事管理(含老干部服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三)政策法规室。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案件的管理。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初审、下达处罚决定,组织案件审理、听证工作;负责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移送、协办、审结;统一管理执法文书,做好案卷的归档工作。
(四)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室(“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非公党建办公室)。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负责企业注册登记档案管理。管理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行政审批的审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许可审批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负责办理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协调专家对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具体项目的现场核查、论证、审批等工作;在市两新工委指导下,负责本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五)网络交易和信用监督管理室。负责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承担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承担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誉等级评价制度。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室。宣传和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负责投诉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消费投诉信息及市场主体违规记录公示工作。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升级。负责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七)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室。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物价员制度。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授权,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传销综治考评、联合执法行动等。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督管理室。承担商标、 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执行,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行为;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关申请、创建、保护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负责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负责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九)食品综合协调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对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风险交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食盐和特殊食品综合协调与安全抽检监测。
(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生产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生产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食品(含特殊食品)销售许可、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开展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流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食品(含食盐和特殊食品)流通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开展餐饮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监督执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指导餐饮服务领域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和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三)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含中药、黎药,下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拟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本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物滥用与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承担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包括中药材种植)、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本省黎药、中药材和海洋药物地方标准。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备案,依法监督药品、医疗器械;依法监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实施监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抽检工作。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监督辖区药品稽查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四)化妆品监督管理室。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化妆品标准,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化妆品广告进行审查备案、依法监督化妆品广告;依法监督化妆品质量。负责开展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室。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标准化室。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体系运行和标准实施。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市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十七)计量管理室。负责计量监督检查;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承担全市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计量数据使用工作。
(十八)质量管理与认证管理室。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质量强市的措施、分析全市产品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组织生产企业申报省名牌和省优质产品;负责全市获证企事业等单位的后续行政监管工作;承担质量强市工作;负责协调商品质量投诉、举报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本辖区内已认证产品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
(十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10个机构: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八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港市场监督管理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街市场监督管理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更市场监督管理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田市场监督管理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河市场监督管理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感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