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49822020-07-29 16:36  95商服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一节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第三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学研究类: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大科学现象、揭示重大科学规律、阐明重大科学理论,引领了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技术研发类: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显著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保障国家安全等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活跃在科研一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研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二节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


第五条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学研究类: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能力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技术研发类:独立开展应用技术研究能力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截至提名当年度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三节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


(二)在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动本市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为具有外国国籍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合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四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者著作。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在科学发现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且为提供的代表性论著的作者。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单位应是在该项科学发现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极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整体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者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单位应是在技术发明和转化应用过程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重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较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明显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原创性特别突出,对国家安全、产业安全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六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普及类。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和市场价值的成果。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务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性,保障公众基本利益、满足社会公共科技需要的基础性、公益性成果。


(三)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是指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科学技术普及成果。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整体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在技术研发、转化应用或者科学技术普及中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是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行业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重大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行业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较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较广泛应用,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创造明显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科学技术普及类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重大创新,内容科学严谨,创作难度大、普及程度高、传播范围广、带动作用强,对提升全民科学素养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较大创新,内容科学严谨,创作难度较大,普及程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带动作用较强,对提升全民科学素养作出较大贡献,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中,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带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向社会公布提名通知,明确提名时间、方式、规则及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提名者应在本学科、本领域、本行业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者应按照等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种和提名等级。


第二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贡献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获得行政许可(如动植物新品种、医疗器械)的项目,不得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不得作为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的个人,不得再次作为同一奖项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  同一人每年度只能作为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一个奖种的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得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  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项目再次以相关项目内容提名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的前三候选人须间隔两年以上。


同一人每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包括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 评审


第一节 评审组织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委负责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分别担任,其他组成人员为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则自然替补。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可进行替补,替补人员由市科委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四)审议监督委员会报告;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分为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评审委员会;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长由市奖励办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委提出,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可进行替补,替补人员由市科委提出,由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获奖者建议;


(二)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议,做出异议处理意见;


(五)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对当年度受理项目进行初审。


第四十条  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专家人选由计算机按照学科领域对应、数量匹配等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确定。


第四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由科技、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9至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委副主任担任。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委提出,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名、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汇报。


(二)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办理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工作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候选项目有利益冲突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度的相关评审工作。


第二节 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评审委员会参考同行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的建议。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奖种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


第四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可根据实际评审工作需要,增加通讯或者网络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定以会议方式进行,各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评审。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二)初审:初审一等奖、二等奖项目须获得二分之一及以上到会专家票数同意,初审特等奖项目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专家票数同意。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获奖者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票数同意。


(四)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者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票数同意。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初审、评审结果等信息在市科委网站上公示。受理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初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异议材料及相关支撑文件。


第五十条  异议范围包括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创新性、先进性、应用情况、知识产权归属等)以及候选人、候选单位贡献等内容的异议。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处理的各方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如按照法律法规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告知异议者。


第五十二条  市奖励办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市奖励办通知提名者异议事项,提名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市奖励办审核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市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提名者、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四条  异议应在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核实清楚、化解争议的,不再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的,可按本年度中止的节点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五十五条  市奖励办将各阶段异议处理情况提交相应的委员会审议,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双方和提名者。


第六章 批准与授奖


第五十六条  市科委将奖励委员会形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1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1名。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5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5名。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第五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50项(特等奖不超过2项)。


第五十九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名,授奖单位不超过2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名,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依据事实向市科委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等评审过程中有关个人和组织应遵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市科委对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候选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贿赂等影响评审公正性行为的,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由市科委取消其当年度参评资格,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委取消其当年度涉事项目的参评资格。


第六十三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缴奖金。


第六十四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委取消其当年度提名涉事个人或者项目的资格。


第六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有关秘密等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市科委责令停止参与当年度评审工作。


第六十六条  市科委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科委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奖励活动中违反《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个人以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市科委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发〔2010〕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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