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
事项名称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
申请条件 |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
申请材料 | 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各1份,纸质);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各1份,纸质); 4.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各1份,纸质);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纸质);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说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法律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9号)第六条、第七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3.《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勘验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